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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州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以来,对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地体现了“保基本”的改革理念,促进了社会公平。为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力度

“一户一表”是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基础。各地要结合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对城市供电设施尤其是合表用户电表的改造力度,加快改造进度,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用户改造,做到抄表到户,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阶梯电价制度。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营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适时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在保持居民用电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电价,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尚未出台居民用电峰谷电价 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制定并颁布居民用电峰谷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已经出台的地区,要根据实施情况和电力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三、妥善处理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中的特殊问题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细化操作办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用户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可操作性,因地制宜地完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对“一房多户”、“一户多人口”等具体问题,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可通过分线分表或适当增加电量基数等办法妥善处理,确保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得到顺畅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三)落实责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厅

2018年7月4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考虑到我省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将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一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四、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的平段电价以各地现行居民电价水平为基础,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1.65:1:0.5;峰平谷时段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37元/千瓦时。

六、其他事项

(一)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阶梯基数电量按标准月度基数电量乘二执行;跨季节的阶梯基数电量按夏季和非夏季的基数电量标准之和执行。

(三)广东电网公司应加快对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提高居民供电服务质量。在对居民用户进行电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七、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试行阶梯电价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省物价局

2012年6月15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粤价〔2013〕3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局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量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

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试行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深圳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全省其他地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我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

三、为规范电价管理,今后我委负责公布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价价目表(上述调整电价后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随用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管理、调整等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用户除按规定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全省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其他市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

(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标准

居民生活电度电价

阶梯电价

第一档

58.02

第二档

63.02

第三档

88.02

峰谷电价

峰期

95.73

平期

58.02

谷期

29.01

合表电价

61.72

备注:

1.上述居民电价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用户除按上述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省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及省多次降低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转供电区域内的商户、小微企业等对降低电价的获得感不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一)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四)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否则应执行上述第(三)点规定。

1.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2.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五)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第(三)点或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六)居民合表用户及居民出租屋涉及的电价政策仍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及《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粤价(2013)308号)等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电网企业要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电网企业要落实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规定,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并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送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清理供电乱收费工作是今年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等务必站在全局高度,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进行清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规范。省级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电网企业要全力配合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各转供电主体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按照本通知规定主动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召开主要转供电主体参加的会议,宣讲价格政策,提出具体要求,督促行业自律。电网企业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合作,通过公开政策文件、电网企业营业厅公示、手机APP推送、制作宣传小册子、电费单注明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力争做到相关用电企业、转供电主体及转供电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对有关政策普遍知晓。

(四)强化监管。各地要畅通价格投诉信访渠道,相关企业及个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网上投诉等渠道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要分别于9月底前及今年底前将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情况上报我委。我委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4日

   

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67分,峰段和谷段的电价按原有比价同比例降低。

二、完善深圳市两部制电价制度和标准,深圳市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量用电”和“高需求用电”用户可按对应的标准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四、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8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我省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稻田排灌、脱粒用电含政府性基金的到户电价保持不变,其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39分(含税,下同)。深圳市“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平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18分,峰段和谷段的电价按原有比价同比例降低;深圳市“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93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降低电价措施平稳实施。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切实将我省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基础(平段)电价

低谷电价

高峰电价

一、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

/KVA·月)

23.00

最大需量(元/KW·月

32.00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61.04

30.52

100.72

20千伏

60.72

30.36

100.19

35-110千伏

58.54

29.27

96.59

220千伏及以上

56.04

28.02

92.47

二、 一般工商

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67.25

33.63

110.96

1-10千伏

64.75

32.38

106.84

20千伏

64.34

32.17

106.16

35千伏及以上

62.25

31.13

102.71

广州、佛山市地铁电价

57.55

三、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8.11

四、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2.71

备注:

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城乡地区。 

2.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仅限于原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3.上述电价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类用户除按上述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 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附件: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电价价目表

(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税)

用电分类

基础(平段)电价

低谷电价

高峰电价

一、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23.00

最大需量(元/KW·月)

32.00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61.04

23.20

103.77

20千伏

60.72

23.07

103.22

35-110千伏

58.54

22.25

99.52

220千伏及以上

56.04

21.30

95.27

二、一般工商

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67.25

25.56

114.33

1-10千伏

64.75

24.61

110.08

20千伏

64.34

24.45

109.38

35千伏及以上

62.25

23.66

105.83

广州、佛山市地铁电价

57.55

三、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8.11

四、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2.71

备注:

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城乡地区。

2.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仅限于原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3.上述电价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类用户除按上述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尖峰电价政策按我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电价水平以分/千瓦时为单位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取消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二、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

三、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具体安排按照能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五、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六、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代理购电价格没有峰谷分时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比例低于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的,相关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仍按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比价、尖峰电价等政策执行;深圳市相关用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本条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用户。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3〕553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2021年4月,我委印发《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针对一年多来执行中群众反映的情 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文规定“一户家庭人口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即增加后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0-36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61-70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701千瓦时及以上;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0-30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301-50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501千瓦时及以上。

二、在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文规定的一户家庭人数认定依据的基础上,申请人可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原户口簿等予以佐证直系亲属关系。供电部门在收到相关佐证及证明材料后,可认定一户家庭人口数量。

三、对于同一登记地址家庭人数满5人及以上符合条件,但户口簿(或居住证明材料)登记地址与实际用电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在登记地址与实际用电地址中任选一地址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手续。

四、其余事项仍按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文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30日

关于加强我省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7〕3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把解决镇村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作为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自来水普及率逐步提高。但由于镇村自来水经营规模小、损耗大、人员多和管理粗放,普遍存在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低而价格偏高的问题,镇村用户使用自来水的负担较重,特别是一些地方经过市、县、镇、村层层趸售加价,水价不合理的矛盾更为突出,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进一步完善镇村水价形成机制,规范自来水价格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是县、区物价部门的法定职责,科学、合理制定镇村自来水价格,事关镇村用户的切身利益、基层供水企业良性发展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作为明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县、区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规定,对镇级自来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前尚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应立即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制定和调整水价要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举行听证会,确保定价程序合法和科学决策。要对水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供水量和运行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水价方案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各环节和供用水双方的利益,提价幅度较大的应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分步实施。

三、市、县、镇自来水企业向农村延伸供水,原则上要直接抄表到户,实行面向农村用户的终端水价制度。暂不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应以村为单位在总表计量收费,实行趸售价格,并从严核定村一级加价的标准,禁止其它形式的中间环节加价和层层趸售加价。对目前已经存在的趸售供水环节,应逐步改革为市、县、镇自来水企业的营业网点,在核定水价时将这些中间环节的合理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实行统一核算和城乡各分类用水同网同价。任何经营者均不得在政府定价外另行加价。

四、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1)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77号)要求,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将跨村经营的自来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进行必要管理,近期要重点整治高于镇级水平的跨村自来水价格。对单村经营的自来水价格仍由村民委员会或受益户自主确定,县、区物价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经营者建立供水数量、成本等台账制度,及时协调化解供用水双方的价格矛盾。

五、制定村级自来水价格,要实事求是确定供水产销差率、利润率,可以采取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价制度,推行定量供水、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办法,妥善解决村级自来水跑、冒、滴、漏严重的实际问题,保证村级供水企业能够补偿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促进供水企业良性运行和提高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六、各县、区物价部门可在对当地自来水企业的价格、成本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提出镇村自来水价格调整目标及分步到位的实施方案,经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七、各县、区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通过民主监督保持镇村正常的水价管理秩序。要督促基层供水企业按规定明码标价,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县、区物价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近期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跟踪督查,及时总结当地加强镇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方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各地要按我局《关于认真执行水价改革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的通知》(粤价〔2007〕386号)规定,将镇村水价管理的基本情况作为水价改革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的重要内容,每年分上半年和全年两次整理成书面材料,逐级报送上一级物价部门。

省物价局

2007年12月27日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

粤价〔2013〕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制止供水中间环节不合理加价,维护水费结算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水价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可按不超过综合差率的标准向各分表用户加收费用,其收取的用水费用=总表计量收费的分类水价×该分表实际用水量÷(1-综合差率)。综合差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总表与分表的水量损耗、供用水比例差异及其他直接支出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公布。

总表之后分表虽然未由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但法律法规规定为终端用水的,应按照终端用水的水费结算规定执行。

二、总表为终端用水的,总表用户向总表之后各分表用户收取的水费应执行终端水价政策,其收取的水费=终端用水单价(即总表水费总额÷总表用水量)×该分表实际用水量。

三、总表用户按上述规定向各分表用户收取水费时,应提供当期总表用水量和水费总额、各分表用水量合计等相关资料。总表为非终端用水的,实际用水计量收费和按综合差率加收的费用应单列项目收取,不得将加收的费用直接计入实际用水单价混合收费。

四、物业服务区域自来水总表与分表的水费结算方法,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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